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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犬出户不栓绳,泰宁首罚!
[泰宁县融媒体中心]         2024-04-02 15:40:00        字体显示:

  《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23年9月1日施行以来,泰宁县城建监察大队积极开展文明养犬宣传,多举措规范城区养犬行为,督促养犬人履行办证、遛犬栓绳等义务,城区文明养犬风尚逐步形成,但部分市民仍存在放养犬只、遛狗不栓绳、未及时办理犬只登记等不文明行为。

  3月27日,泰宁县城建监察大队队员在尚科巷例行巡查中发现一住户携犬出户未束犬绳,这一行为违反了《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依据《条例》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作出暂扣犬只并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也是《条例》实施以来泰宁县开出的首张罚单。

  三明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牵引犬只;

  (二)为犬只佩戴犬牌;

  (三)采取为犬只束犬绳(链)并为大型犬佩戴嘴套等安全防范措施,犬绳(链)长度不超过一点五米;

  (四)主动避让他人;

  (五)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六)进入公共楼道、电梯等狭小空间应当近身约束犬只、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并错开高峰时间;

  (七)携带犬只乘坐出租(网约)车的,应当征得驾驶员和同车乘客同意;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因免疫、诊疗需要,携带禁养犬进入本条例施行区域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袋(笼)。

  处罚不是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升市民文明养犬意识。下一步,泰宁县将常态开展文明养犬集中整治行动,加紧推进养犬登记,对违规养犬、遛犬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并持续加大巡逻力度,对遛狗不拴绳、不清理犬只排泄物、携犬或放任犬只进入公共场所等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并收容处置流浪犬、无主犬、禁养犬,严查不文明养犬行为。请广大养犬市民及时登录《三明养犬管理》微信小程序办理犬只登记手续。

  来源:泰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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