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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降成本虚开发票 以身试法追悔已迟
[三明日报]         2024-03-06 11:58:00        字体显示:

  案情:2022年的10月至11月期间,宁化某贸易公司实际控制人倪某为降低进项成本,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违反税收管理规定,通过一个自称叫“王某”的人(另案处理)以34650元的价格向其购买了济南市3家机械设备公司、青岛市某运输公司等开具的27张“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218万余元。后倪某指使该公司会计曹某英上报税务系统作为公司的进项账目。

  审理:本案经宁化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宁化某贸易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倪某虚开发票,发票数额218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综合考虑被告人倪某有自首,被告宁化某贸易公司、被告人倪某认罪认罚,被告人倪某有同类犯罪前科等情节,以虚开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宁化某贸易公司、被告人倪某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倪某有期徒刑七个月。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于抵扣大量的税款,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企业竞争,但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序良俗,不得以任何损害国家利益的方式提升自身的竞争力。这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存在和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 

  来源:三明日报(张海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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