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7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部明确超龄劳动者权益的专门规章,明确用人单位与超龄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合法权益。笔者认为,这不仅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务实之举,更是开发老年人力资源的行动正在加速落地。
6月23日,《三明日报》“经济纵横”版刊发《银发“劳”有所依 夕阳更焕新彩》一文,报道记者走访一些从事保安、门卫、店员、保洁员、超市理货员、餐馆洗碗(菜)工、建筑工、技术顾问、文员等工作的超龄劳动者。文章以充分的事例说明,他们积极的精神面貌和认真的工作态度,让人们真切感悟施行《规定》对盘活银发人力资源的积极意义。对此,笔者感同身受。
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截至2025年末,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达3.23亿。长期以来,社会习惯将老年群体视为“被赡养的对象”,关注焦点多集中在养老金的发放、医疗服务的供给等“养”的层面。而《规定》明确转向“用”的维度——通过就业支持、志愿服务、基层参与等,让有意愿、有能力的老年人将自身积累的经验和专业优势转化为实实在在的经济价值与社会财富。正如业内专家所言,这标志着“银发就业”已从“倡导鼓励”迈向涵盖“岗位开发、技能培训、权益保障、争议调解”的全链条支持。
对于老年人个体而言,很多退休人员拥有良好的健康状况和强烈的社会参与意愿,突然“闲下来”反而导致心理落差和生活空虚。再就业为他们提供了保持社会连接、延续自我价值的渠道,是提升晚年生活质量的重要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老有所为”本身就是一种高质量的“老有所养”,它让老年人在被“供养”之外,获得尊严、成就感和社会认同,这是单纯的经济保障无法替代的精神滋养。而从社会整体来看,在少子化和老龄化叠加的背景下,一些行业和领域已经出现用工缺口,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是填补结构性缺口的现实选择。
当然,鼓励老年人再就业,必须正视随之而来的挑战。最为突出的是权益保障问题。由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超龄劳动者通常难以与用人单位确立标准劳动关系,在工伤认定、欠薪维权等方面长期处于权益保障的“模糊地带”。
令人欣慰的是,此次为超龄劳动者立新规,不仅填补了现行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也为超龄劳动者明确权益保护,这是《规定》出台的深层意义所在。当然,新规不能止于发布,关键在于落实。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既要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到位,普法到位,又要督促用人单位把超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合法权益落实到位;另一方面,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管,查处侵犯超龄劳动者权益的行为,不折不扣地落实好超龄劳动者的权益保障。
来源:三明日报(扬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