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施行的《三明市公共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给文明城市制度建设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引导和促进公共文明行为,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以法促进文明,让城市更美丽!”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林承日指出了《条例》制定的初衷。
翻开《条例》不难发现,它不仅立足于高站位,更着眼于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在公共场所中,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礼仪,文明就餐,不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交通出行中,公民在驾驶机动车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需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车辆;在社区中,公民不从建(构)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不侵占或者损坏公共场地设施,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条例》既有宏观价值的引导,又有具体行为的规范;既有对普遍性问题的概括,又抓住了公共文明行为促进的关键点。
城市因人而立,人是城市的核心。“《条例》坚持法治与地治相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工委主任黄圣团介绍。这部《条例》充分吸收了多年来我市精神文明建设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做法,具有鲜明的三明特色。
《条例》对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曝光和文明积分等进行了规定,在公共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将奖励与惩戒相结合。这使文明惩戒有了地方法律依照条例,执行起来将更为有效。对此,市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王鲲指出,比如《条例》对遛狗不束犬链、不带嘴套明确了罚则,可以对个人处以200元的处罚。执法人员在一线执法有了法律保障。我们相信,《条例》将让文明城的金字招牌擦得更亮。(陈鑫涛)